根据2016年12月29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我委对《交通影响评价规定》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交通影响评价规定》于2016年8月26日发布,我委于9月5日行文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市政府法制办在审查期间,《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审议通过,鉴于《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对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需要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依法组织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按照《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规范性文件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建议,我委牵头市公安局对《交通影响评价规定》进行修订。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规定,《交通影响评价规定》经我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与市公安局联合发文,于2017年5月20日出台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二、修订内容说明
这次主要是围绕《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予以修订。
1、为体现我委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依法组织开展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增加了相关内容。主要是:会同公安机关等组织开展;共同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交通影响评价报告和评审意见送两个部门;交通影响评价为两个部门对建设项目行业审核所应用。(见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关于编制单位,原《交通影响评价规定》明确“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乙级或者以上资质”,在修订过程中我们认为,为保证交通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质量,已要求编制单位具有相关资质,不再强调乙级或者以上,故修改为“编制单位应当具有与交通专业相关的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咨询等相应的资质”。(见第六条)
3、为明确交通影响评价的作用、特殊性,表述更为清晰,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即,将交通影响评价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强调交通影响评价编制和专家评审的重点,即项目和区域交通的特殊性。(见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